贵州人社厅:将统一养老保险政策 统一基金收支管理

  • 2019-06-17 09:25
  • 贵州网

6月16日记者从贵州省人社厅获悉,为规范和完善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防范和化解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风险,根据日前下发的《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精神,贵州省在养老保险政策、基金收支管理等方面实现全省统一。

《通知》明确统一养老保险政策。在统一参保方式方面,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户籍地或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身份参保人员在选择确定的缴费期内按时申报、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各市(州)、县(市、区、特区)和贵安新区不得出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

统一计发办法方面,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应按照省统一制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根据国家部署,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各地按要求组织实施。严格执行国家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范围和条件的规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应由市(州)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统一计算口径方面,统一按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核定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及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专用指标。从2019年起,由省级统计部门会同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人2018年及以前各年度的实际缴费工资指数使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参保人员本人2019年及以后各年度的实际缴费工资指数使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计算。

统一缴费方式方面,从2019年1月1日起,参保单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缴费比例,每月以本单位参保职工的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为单位缴费基数,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当年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按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职工当年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当年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高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当年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

灵活就业身份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缴费工资基数,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自主选择确定,缴费比例为20%。城镇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缴纳,其余12%由个体工商户主为其缴纳。

《通知》还明确建立省级统收统支的基金管理制度。基金省级统收是指全省各项基金收入按期全额归集至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基金收入包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征收的单位和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委托投资收益、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中央调剂下拨资金以及其他收入等。

按照金保工程总体规划和部省平台建设要求,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开发应用软件,建成省级集中统一的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及财务业务一体化接口,实现全省养老保险业务数据和基金省级集中管理,支持全省养老保险实时进行联网经办、基金财务管理监督、业务监管监测。通过“云上贵州”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与财政、银行、税务等部门的数据共享交换,采取安全措施确保数据安全。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省级建设和全省数据省级集中管理、系统运行维护所需经费,按“一云一网一平台”建设统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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