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出台《电子诉讼庭审规范》

  • 2020-04-07 08:45
  • 政府网站

一、背景与意义

北京互联网法院电子诉讼庭审规范出台背景和意义

第一,《规范》是北京互联网法院在线庭审实践经验的鲜活体现。经过一年多的发展,北京互联网法院通过13509次、总时长7792小时的在线庭审,积累了丰富的在线庭审经验。在线庭审改变了线下的传统审判方式,呈现出全新的面貌,庭审环境、交互方式的变化,也带来了新情况、暴露了新问题。这都促使北京互联网法院从平台建设、环境设置、庭审流程乃至技术细节等各方面,不断积累经验、打磨机制,探索规则。

第二,《规范》是在线庭审研究成果和工作要求的最新体现。此前,杭州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也出台了相应规范。北京互联网法院在2018年即承接了最高法院关于网上审判的重点调研课题,在2019年年底结题,庭审规则是其中重要的研究内容。去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明确就健全电子诉讼规则开展试点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就此制定了《实施办法》;今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疫情防控期间的在线诉讼,并提出互联网法院要充分利用先发优势,加大在线诉讼规则等方面的探索力度。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的《规范》,正是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体现最新要求的基础上形成的。

第三,《规范》是对强化在线诉讼、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的有力保障。最高法院通过颁布《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对在线诉讼吹响了动员令和集结号。通知要求,各地法院要坚持实事求是,根据技术条件、案件情况、当事人需求等推进在线诉讼,强调互联网法院要加速提升审判执行工作智能化水平,加强技术研究应用,探索形成智慧司法的实践样本,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先进经验。北京互联网法院的《规范》中,不仅包括流程规范、纪律规范,也体现出北京互联网法院在不断探索技术创新的过程中,对在线诉讼进一步发展的开放态度。希望此《规范》,能对全国法院在疫情防控期间及今后在线诉讼的探索提供“北京经验”。

二、规则原文

北京互联网法院电子诉讼庭审规范

第一条 电子诉讼采取在线视频方式开庭。当事人因客观原因申请线下庭审,或存在确需现场查明身份、核对原件、查验实物等特殊情形的,法院可以决定在线下开庭。当事人申请线下开庭的,应提交书面申请。

第二条 法院应在开庭前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告知本庭审规范中应注意事项、庭审纪律,以及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在线庭审的法律后果。

第三条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在庭审前三日内登录本院诉讼平台进行庭前测试,确保庭审时网络稳定、畅通,视频画面清晰,音频传输顺畅。

第四条 专用账号和密码是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本院诉讼平台参与庭审的身份标识。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妥善保管诉讼平台专用账号和密码, 不得授意他人使用其专用账号和密码冒充本人参加庭审。他人不得冒充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登录诉讼平台参加庭审。

开庭前,法院应通过证件证照比对、生物特征识别等在线方式核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身份信息的真实性。

第五条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使用自己的专用账号登录本院诉讼平台参加在线庭审。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使用专用账号登录本院诉讼平台所作出的行为,视为被认证人本人行为。但因诉讼平台技术原因导致系统错误或者被认证人能够证明专用账号被盗用的除外。

法定代表人使用法人认证账号登录庭审系统开庭的,应出示居民身份证,法院应当庭进行远程查验。

第六条 经有效送达,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在本院诉讼平台关联案件参加诉讼的, 法院可以缺席审判。

第七条 在线庭审开始前,法院应当完成必要的技术性准备和事务性准备。

技术性准备包括应在开庭前检查并确认音响、摄像头、网络环境、远程庭审系统等网络条件符合在线庭审的需要,必要时予以技术支持,当事人应予以配合。

事务性准备包括应在开庭前联系各方当事人进行庭前测试,检测确认当事人使用设备、所在场所、网络环境等,查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进入在线庭审系统,告知法庭纪律,完成审判人员授权的其他事务性工作,确保庭审顺利进行。

第八条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在线庭审, 应当仪表整洁,规范着装,文明着装:

(一) 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 按照职业着装规定着装;

(二)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参加庭审的, 应当穿着律师出庭服装。

禁止穿着吊带背心、跨栏背心、睡衣等有损法庭严肃性的服饰参加庭审。

第九条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选择安静、无干扰、光线适宜、网络信号良好、相对封闭的场所参加庭审, 不得在网吧、商场、广场等影响庭审音视频效果或有损庭审严肃性的场所参加庭审。

第十条 禁止驾驶交通工具时参与庭审,禁止在醉酒等精神状态异常情况下参加庭审。

第十一条 在线庭审的法庭内法台后上方正中处悬挂国徽,法台上应有法槌、席位人员名称。

国徽、法槌、席位人员名称可以通过信息化方式在庭审系统中进行虚拟化呈现。

第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庭审活动中,应当确保头面部完全显示在视频画面的合理区域。

第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庭审活动中, 应当保持通讯设备静音或关闭,服从审判人员的指挥, 尊重司法礼仪, 遵守法庭纪律, 举止得体, 坐姿端正, 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随意站立或走动;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故意脱离视频画面;

(五)录音录像;

(六)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方式传播庭审活动;

(七)贬损他人人格或进行人身攻击;

(八)允许他人在庭审现场旁听、讨论和提供庭审建议;

(九)其他妨害庭审秩序的行为。

第十四条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在线庭审的,视为“拒不到庭”,庭审中故意脱离庭审视频画面,视为“中途退庭”,分别按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决定采取下列方式简化庭审程序:

(一)开庭前已经在线完成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庭审纪律告知的,开庭时可以不再重复进行;

(二)经过证据交换,对于无争议的事实,法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不再当庭举证、质证;

(三)对于简单民事案件,可以将当事人陈述、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环节合并进行,直接围绕诉讼请求或者案件要素审理。

第十六条 证人在线参加庭审的场所需经法院认可,且不得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于同一场所参加庭审。必要时,法院可以要求证人到法院参加庭审。

第十七条 法院应当采用音视频信号隔离等方式,确保证人在线作证前及完成作证后不能在线旁听庭审。

第十八条 证人在线参加庭审的,不公开庭审直播。但庭审结束后应当及时公开庭审录像。

第十九条 鉴定人、勘验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意见的,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庭审。

第二十条 在线庭审以审判人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同时参加庭审为主要方式。

如果实现同时庭审确有困难,经当事人书面申请且其他各方当事人书面同意,法院审核后,可以采用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在不同时间参加庭审的非同时庭审方式,并在合理时间内完成庭审。

经有效告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庭审的,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庭审的,可缺席判决。

第二十一条 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通过本院诉讼平台电子签名系统签署庭审笔录。

第二十二条 在线庭审应全程录音录像,对庭审笔录有异议的,以庭审录音录像记载为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案件,庭审录音录像可以替代庭审笔录。适用普通程序案件,经法院释明,当事人同意的,庭审录音录像可以替代庭审笔录。

第二十三条 法院应通过官方网站向公众公开开庭信息。除依法不公开审理案件或其他特殊原因外,庭审应当通过线上方式公开进行。庭审活动允许媒体、公众在线旁听。

媒体、公众应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本院诉讼平台旁听在线庭审,但未经许可,不得直播庭审。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违反有关规定, 妨害在线庭审秩序的,本院视情节依法予以训诫、强行关闭音视频功能、责令退出庭审、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院在线审理的所有案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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