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实施!上海法院证人首次当庭“宣誓”

  • 2020-05-28 08:52
  • 民主与法制时报

  “我作为本案证人,保证向法庭据实陈述证言。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罚款、拘留乃至刑事处罚。”近日,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证人在签署保证书后,当庭“宣誓”保证证词属实。这是《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施行以来,证人当庭宣读保证书的首案。

  证人证言作为民事诉讼八种证据类型之一,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地位。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新修订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施行,其中首次规定了当事人、证人当庭宣读保证书制度。

  该案是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东方法律网提供)案,庭审中,根据新规第71条规定,在证人被传至法庭后,法庭首先核对了证人信息,要求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名并当庭宣读保证书的内容。随后,证人开始正式作证。

  “当事人、证人郑重地当庭宣读保证书,能增强他们内心的威慑力,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唤起内心的自觉和正义感,也可以更加清晰地了解签署保证书后虚假陈述的后果,使他们内心不愿意也不敢作虚假陈述,以确保当庭能够做出如实陈述。”本案承办法官王晓梅介绍,新规这一举措有助于推动诚实信用原则的落地。

  记者注意到,两位证人在作证时均不是照本宣科,而是“脱稿”讲述了事情的经过。据悉,新规对此亦有规定,即证人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

  “这一规定体现了直接言辞原则,证人出庭作证应当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如果证人仅是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则与提交书面证言无异,不能避免书面证言存在的弊端。”王晓梅介绍。

  目前,本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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