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监管水平 严格控制跨区域经营

  • 2021-02-22 14:07
  • 中国经济网

2月20日,银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升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监管水平。

去年7月,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初步建立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制度框架。针对《办法》实施中遇到的实际问题,《通知》制定了一些更为具体和量化的监管要求。具体来说,一是实施风险控制,二是明确三个量化指标,三是严格控制跨区域运营。此外,进一步明确信托公司参照《办法》和《通知》的规定。

三个量化指标阐明了底线要求

根据《办法》的规定,互联网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等的个人贷款和营运资金贷款。通过基于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的交叉验证和风险管理,在线自动受理贷款申请和风险评估,完成授信审批、合同签订、贷款支付、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操作。

互联网贷款作为近年来银行业出现的一种新型贷款,发展迅速,但也存在一些隐患。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复旦大学金融学院兼职研究员董希淼在接受《证券日报》采访时表示,《办法》作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的基本法,更加开放包容,鼓励商业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积极探索互联网贷款业务。《办法》发行后6个月,监管部门发行《通知》,在投资比例、集中度、额度管理等3个方面明确量化指标,严格控制地方法人银行跨区域经营。《通知》大大收紧了互联网贷款政策的要求,是对《办法》的进一步细化和修订。主要目的是落实中央关于规范金融技术和平台经济发展的一系列要求,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更好地防范金融风险。

具体三项指标,在出资比例方面,《通知》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和合作机构共同出资贷款,单笔贷款中合伙人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集中度指标方面,商业银行和单个合伙人发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额度方面,商业银行与各合作机构共同出资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贷款余额总额的50%。

董希淼表示,限制联贷投资比例主要是为了抑制中小银行借助联贷业务过快扩张。“30%”的要求与《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比例一致。贷款集中度指标主要是为了分散联合贷款的风险,避免中小银行“一篮子鸡蛋”和过度依赖单一外部合作伙伴。额度目标主要是从总体上控制互联网贷款风险,避免互联网贷款无序增长。

明确禁止本地银行跨地区经营

《通知》明确禁止本地银行跨区域经营。这与一贯的监管思路是一致的。

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立足本地市场,服务本地客户是本地银行业务发展的基本方向,也是监管部门的一贯监管方向。但近年来,一些地方银行利用互联网技术拓展业务领域,严重偏离了定位,盲目无序扩张,带来了巨大的潜在风险。

正在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明确规定,区域性商业银行不得跨区域发展会展业。同时,《办法》还指出,监管机构可以对跨注册管辖业务提出审慎监管要求。

“《通知》也充分考虑了部分机构的实际情况,对于没有实体营业网点、业务主要在网上开展且符合其他监管要求的机构,免除上述规定。”上述负责人说。

董希淼认为,《通知》对中小银行最大的影响是严格控制跨区域操作。这与本地法人银行回归本地和原点的一般原则是一致的。要求本地法人银行不得跨注册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这对已经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中小银行影响较大。

“但单纯按照线下贷款本地化来管理互联网贷款,可能会出现‘把地画成监狱’等问题。在当前人员流动量大的社会背景下,如何定义跨区域运营,是根据用户的工作地点、户籍或者社保缴纳或者其他标准来定义的,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董希淼进一步解释道。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为了保证商业银行有序整改和平稳过渡,充分保证现有互联网贷款业务的连续性,维护客户合法权益,设定了过渡期,分两个阶段实施,鼓励符合条件的机构提前达标:一是对于集中度风险管理和额度管理的量化标准, 监管部门将按照“一条线、一项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1922年7月对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二是关于出资比例标准和跨地区经营限制,实行“以旧换新”,要求新业务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的要求,允许现有业务自然落户。

“漫长的过渡期为银行留下了足够的整改时间,有助于保持业务平稳过渡,减少对客户的影响。”董希淼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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