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网上贷款业务监管“三条红线”的划定

  • 2021-02-22 14:09
  • 中国证券报

划定“三条红线”,严格控制跨地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监管和加码

银监会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号文件,从出资比例、集中度指标、限额指标三个方面对量化指标进行了界定,明确了本地法人银行不得跨注册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

专家认为,《通知》进一步对商业银行网上贷款业务提出了详细审慎的监管要求,将引导商业银行进一步规范网上贷款行为,促进业务健康发展。

明确三个量化指标

2020年7月,《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初步建立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制度框架,合理界定了互联网贷款的内涵和范围,对贷款风险管理、合作组织管理和消费者保护提出了具体要求。

兆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通知》收紧了互联网贷款政策的要求,是对《办法》的进一步细化和修订。主要目的是落实中央关于规范金融技术和平台经济发展的一系列要求,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更好地防范金融风险。

《通知》定义了三个量化指标。出资比例方面,商业银行和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行互联网贷款,单笔贷款中合伙人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据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该标准是根据目前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实际情况确定的,也认为符合《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避免监管套利。

集中度指标方面,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互联网贷款的,该行与单个合作伙伴(包括其关联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该行一级资本净额的25%。额度方面,商业银行与各合作机构共同出资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我行贷款余额总额的50%。上述负责人表示,上述规定不仅可以促进商业银行进一步实现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适度分散,避免过度依赖单一合作机构的集中风险,还可以为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充分预留空间。

严禁关键环节外包

《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强化风险控制主体责任,独立开展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独立完成对贷款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有重要影响的风险控制环节,关键环节严禁外包。

中信证券银行首席分析师杨蓉认为,更严格的独立风险控制要求将互联网贷款风险内化到商业银行体系中,具体变更措施要求合作机构做出让步;而且严格禁止外包风险控制的各个环节,避免外包机构的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

此外,《通知》进一步明确并严格控制互联网贷款跨区域经营,强调本地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时应服务本地客户,不得跨注册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同时,《通知》也充分考虑了部分机构的实际情况,对没有实体营业网点、业务主要在网上开展且符合其他监管要求的机构予以豁免。

上述负责人表示,立足本地市场,服务本地客户,是本地银行经营发展的基本取向,也是监管部门的一贯监管取向。但近年来,一些地方银行利用互联网技术拓展业务领域,严重偏离了定位,盲目无序扩张,带来了巨大的潜在风险。

《办法》规定过渡期为实施之日起两年。

该负责人强调,对于集中风险管理和限额管理的量化标准,监管部门将按照“一条线、一项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监督指导各机构在2022年7月17日前有序完成整改。关于出资比例标准和跨地区运营限制,实行“以旧换新”,要求新业务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的要求,允许现有业务自然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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