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为公司债券登记制度配套制度起草并修订了多项业务规则

  • 2021-05-20 17:49
  • 央广网

19日,沪深两市起草《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征求意见稿)》号文,修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号文,征求公众意见。截止日期是2021年6月3日。

明确验收包括在监督中

深圳证券交易所表示,此次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中剥离了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审核的相关规定,并单独制定了《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旨在全面规范注册制下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审核工作,完善基础制度。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是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和上市的基本业务规则。《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同时规范了审计机构和市场主体,从实体和程序两个维度全面规定了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计。

据悉,沪深两市起草的《审核规则》主要规定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报方式、发行条件、审核内容、审核程序及相应的自律管理办法。

其中,沪深交易所提出对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分类审核。对于市场认可度高、经营和财务状况稳定、在债券市场多次开展债券融资的“成熟发行人”,应实施优化的审计安排。

此外,《审核规则》如果明确接受,将被纳入监管范围。自受理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之日起,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以及与债券公开发行上市相关的主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本所的自律监管。

调整投资者分类

对于《审核规则》 《审核规则》,沪深两市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一是落实债券市场登记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配合《上市规则》的起草,删除《挂牌转让规则》关于上市预审核的具体规定,单独制定基本业务规则规范相关事项,仅在《审核规则》中衔接规则;提高挂牌上市效率,简化挂牌申请文件要求;规范债券终止上市和退市的条件和程序,规定在投融资双方约定的四种具体情况下,发行人应当解散、责令关闭、宣告破产和终止债券上市,并明确规定所有债券在赎回或换股后退市,实现债券上市的闭环管理。

第二,完善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制度安排。细化股东大会规则中约定的事项,引导市场参与者将发行人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处置资产纳入股东大会决议范围,进一步明确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完善受托人的权力来源,通过合同文本引导市场参与者细化受托人的绩效授权和事后监督,强化市场内生约束。

第三,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完善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增加简洁、清晰、易懂的要求;结合《证券法》的规定和跨市场信息披露统一标准的相关规定,修订完善发行人定期报告和中期报告的披露要求;强化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的核实义务,明确相关人员提出异议时的披露要求;建立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公开承诺信息披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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