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协会发布新能源汽车保险专属条款 包括电池和自燃

  • 2021-12-15 10:00
  • 央广网

北京2021年12月14日据中国保险协会消息,为充分发挥保险保障功能,服务“二氧化碳排放达峰、碳中和”国家战略目标,支持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导下,中国保险协会开发完成了行业《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专属条款(试行)》(以下简称《条款》)。

中国保险协会表示,近年来,中国汽车产业技术进步日新月异,新能源汽车产业突飞猛进。新技术带来新挑战。新能源汽车使用动力电池作为储能装置,车辆辅助设备延伸至充电设施。车辆使用过程中,除了传统的交通事故风险外,动力电池起火爆炸引发的重大事故构成新的风险因素。对于这些风险,需要进行产品创新,升级保险保障和保险服务。因此,如何在技术不断迭代更新、积累的保险经验数据较少的情况下,科学设计保险产品,成为新能源汽车产品开发过程中必须解决的课题。

《条款》明确表示,新能源汽车是指完全或主要由新能源驱动、具有新动力系统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同时,《条款》明确了新能源汽车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其中,第六条指出,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新能源汽车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包括火灾、燃烧)直接损失被保险新能源汽车的下列设备,不属于保险人免责范围,保险人应当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一个是身体;二是电池及储能系统、电机及驱动系统等控制系统;第三,所有其他工厂设备。包括驾驶、停车、充电和操作。

第七条指出,保险期间,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被盗、被抢、被抢,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整车60日内未找到,以及被盗、被抢、被抢损害造成的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人免责范围的,保险人应当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指出,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应当承担被保险人或者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新能源汽车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救助费用。救助费用金额除被保险新能源汽车的损失赔偿金额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中国保险协会表示,《条款》是在广泛调研和反复论证的基础上起草的。在保险责任方面,不仅为“三电”系统提供保障,还全面覆盖新能源汽车行驶、停放、充电、运营的使用场景。在条款发展方面,既考虑了当前主流的技术路线,又在新能源汽车产业新业态上留有创新空间。

一是多样化的保险场景。《条款》结合新能源汽车充电使用的特点,开发了《自用充电桩损失保险》 《自用充电桩责任保险》,不仅涵盖了车辆的损失,还涵盖了充电桩等辅助设备的损失以及设备本身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重点解决新技术应用中辅助设施带来的风险。这是车险首次承保车外固定辅助设备,是车险领域的创新和探索。

二是定制化的保险责任。《条款》以明确的表达突出了新能源汽车“三电”系统的结构特点。例如电池和能量存储系统

三是人性化的保险保障。结合新能源汽车充电过程中的风险,《附加外部电网故障损失险》旨在覆盖外部电网输变电故障、电流电压异常等造成的车辆损失。并通过保险机制分散风险。

中国保险协会表示,下一步,我们将在中国银保监会的指导下,积极组织行业主体,坚持以满足群众需求为出发点,不断强化源头创新和协同创新,以技术赋能为途径,不断加快技术和数据与新能源汽车产业链、价值链的融合,不断创新优化产品和服务,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践行保险业责任,充分发挥保险在助力社会治理、服务经济社会功能中的作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保险保障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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