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五大要点!中国证监会启动了货运银行来应对改革

  • 2022-01-17 15:41
  • 中国证券报

2022年1月14日,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就《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103010等规章制度公开征求意见,中国资本市场迎来货银改革。

记者了解到,本次改革的“不变”是投资者现有的交易结算习惯,而个人投资者不受任何影响;“变更”是指在涉及机构投资者的自营和托管业务的结算系统中,T日结束时的证券不再无条件转让,而是与资金结算相关,但对机构投资者基本没有影响。

作为应对改革的配套措施,中国结算将同步降低结算备付金,并根据各结算参与人资金的具体收付时间,区别设定最低结算备付金收取比例,将股票业务最低备付金比例平均从18%降至15%左右。

标记的证券可以正常卖出,也可以用于在T 1申报各类非交易业务,只要结算参与人在T 1及时完成资金结算,其所有业务都不会受到影响。因此,机构投资者包括公募基金和各类理财产品管理人、QFII和RQFII管理人、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等。不需要调整现有的交易习惯和交易策略。

提升资本市场风险防控能力

现金换货币制度是将证券结算和资金结算联系起来的一种机制,可以通俗地理解为“证券的单手支付和单手支付”。其核心是在结算过程中,证券和资金的结算是相互有条件的。结算参与人履行资金结算义务的,相应证券完成结算,相应资金完成结算。目前欧美国家、日本、香港等成熟资本市场都采用了货银交易制度,成为国际成熟市场的基本结算制度。

多年来,我国资本市场实行“T日证券转让、T日资金结算”的结算模式。T日结束时,证券转让是无条件的,证券转让与资金结算不挂钩。对于大多数个人投资者参与的经纪、融资融券业务,中国资本市场通过第三方存管、全额存管、交易前验资、证券检查等制度,实现了货银两讫。仅涉及机构投资者的自营和托管业务不纳入第三方存管,结算体系有待完善。

为了落实《结算规则》的要求,在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下,中国资本市场启动了货银交易改革。本次改革通过设置“可售结算锁”标志,确立了证券结算与资金结算的关系,形成了覆盖全部业务的违约处置安排:如果结算参与人在T日期末资金不足,则不再无条件转让证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在证券转让的同时将相应证券标注“可售结算锁”标志,表明相关证券仍在结算过程中。T月1日组织多批次结算,若结算参与人资金充足,则移除证券标记完成结算;资金不足的,进行违约后续处理。上述制度的建立,进一步完善了资本市场的基础结算体系,增强了我国资本市场的风险防控能力。

对个人投资者完全无影响

目前我国资本市场的个人投资者主要参与券商的经纪业务和融资融券业务。这两类业务通过第三方存管、全额存管、交易前验资和证券检查系统等,达到了处理货款的效果。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指出,上述改革措施有助于鼓励结算参与人和客户尽快完成资金结算,缓解市场流动性压力,一定程度上提高证券公司、基金管理人等市场参与人的资金利用效率,有助于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对机构投资者基本无影响

记者从接近监管部门的人士处了解到,对于机构自营和托管业务的机构投资者而言,本次改革保持了现有交易结算制度基本不变,如T日买入证券、T日享有权利、T日卖出、T日资金结算等。如果对应证券在结算参与人T日结束时因资金不足被标记为“可售交割锁定”,则可在T日1时在证券交易所正常卖出,不影响交易。只要结算参与人在T 1及时完成资金结算,其所有业务都不会受到影响。

华夏基金运营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机构投资者包括公募基金、私募基金及各类理财产品管理人、QFII和RQFII管理人、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等。不需要因为这次改革而调整自己现有的交易习惯和策略。

提升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水平

据了解,2017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在《2017年金融部门评估计划(FSAP)》中建议“中国结算应采用完整的DVP模式”。随着中国资本市场双向开放的深入,越来越多的外国投资者进入中国市场。外国投资者和国际指数公司也呼吁中国资本市场建立一个在成熟的国际市场上处理商品和白银的通用系统。

“本次改革在坚持我国现有证券交易结算习惯的基础上,借鉴国际成熟经验,建立了符合我国资本市场实际的中国特色货银交易制度,落实了FSAP评估报告的建议,将增强我国资本市场对境外投资者的吸引力,有助于提高我国资本市场开放水平。”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所所长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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