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拟出台新规全面规范保险销售行为

  • 2022-07-20 11:31
  • 央广网

据银监会网站7月19日消息,银监会起草《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003010规定了保险销售前、中、后的行为规则,其中“保险销售中的行为管理”主要规定了保险公司的告知、说明、询问、禁止强行搭售、禁止签字等义务。

银监会表示,起草《管理办法》是为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保险销售行为,统一保险销售行为的监管要求。

共6章49条,分别是总则、保险销售前的行为管理、保险销售中的行为管理、保险销售后的行为管理、监督管理、附则。

其中,第二章“保险销售前的行为管理”主要规定了保险销售资质、业务范围、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保险营销宣传以及保险销售的技术准备、人员准备、渠道准备等。

《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全面、完整、真实的原则,在官方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其现有保险产品的条款和对保险产品的说明。产品说明应重点介绍产品宣传名称、覆盖范围、保险期间、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及保单的预期利益。

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信息,不得隐瞒限制条件,不得作出虚假或夸大的陈述,不得采用偷换概念、不当类比、隐瞒假设等不当宣传手段。

第三章“保险销售中的行为管理”主要规定了保险公司的告知、说明、查询、禁止强行搭售、禁止签约等义务。

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保险销售人员不得以强制搭售、信息系统或者网页默认勾选等方式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明确告知对方该机构能够识别的名称。

保险公司及其委托、合作的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销售人员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以能够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提示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并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就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和法律后果向投保人作出一般人能够理解的明确说明。

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按照相关监管制度的规定,根据不同的销售方式,采取录音、录像、销售页面管理和操作轨迹记录等方式。并对保险产品销售行为实施追溯管理。可追溯性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声像资料和电子资料应进行备份和归档。

第四章“保险销售后行为管理”主要规定了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公司在保单送达、回访、信息告知、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要求。

《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相关监管制度,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相关保险产品业务进行回访。回访内容包括确认投保人的身份和投保信息的真实性,是否充分了解合同的主要内容和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回访期间,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被保险人的提问,不得有误导、欺骗、隐瞒或者其他行为,并如实记录回访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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