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等5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二手车出口有关事项的公告》
- 2024-02-07 16:48
- 央广网
2月7日消息 为促进我国二手车出口健康有序发展,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二手车出口有关事项的公告》(简称《公告》),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公告》提到,二手车出口企业申请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需满足下列条件:生产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出口本企业生产产品;企业合法依规经营,符合安全生产、环保、税务、海关和外汇管理法律法规,无未整改违法违规行为,无严重失信行为。流通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固定经营办公场所及二手车展示、销售场所,具有汽车销售或贸易经验;具备二手车鉴定评估能力,雇佣至少3名鉴定评估专业人员;企业合法依规经营,符合安全生产、环保、税务、海关和外汇管理法律法规,无未整改违法违规行为,无严重失信行为。
《公告》规定了禁止出口情形,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二手车,禁止出口,包括: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规定的报废标准的车辆以及距规定报废期限使用年限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车辆;在抵押、质押期间或者处于海关监管期内的车辆;在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期间的车辆;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车辆;机动车与机动车登记证书记载内容不一致的;走私、非法拼(组)装的车辆;车辆法定证明、凭证不全的车辆;检测结果不合格的车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车辆;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交易、出口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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