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发布新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预售资金监管额度为预售资金总额的40%

  • 2020-12-03 16:39
  • 观点地产网

12月2日,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太原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据悉,该细则将于2020年12月30日生效,有效期为2年。之前已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媒体获悉,预售人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将拟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作为预售资金的独立监管对象,选择当地有资质的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

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应全部纳入预售资金监管范围。预售项目只能设置一个专用账户。企业有多个预售项目的,应当单独设立专户。预售资金在专户中的存款和支出以楼为基本单位单独管理,按楼号单独入账。

对有贷款的商品房预售项目,原则上应在提供贷款的商业银行开立专用账户;土地使用权抵押或在建工程抵押的项目,预售人应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为项目抵押权人。

通知中提到,商品房预售资金的重点监管额度为监管项目预售资金总额的40%。预售总量由预售人办理预售许可证时申报的平均销售价格与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面积的乘积确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的重点监管金额应当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中载明。

此外,预售人可以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支付建设等费用。由监管部门按照三方协议的约定进行审查,符合约定条件的,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资金使用。申请的重点监管资金用于支付工程进度款、建筑材料、配套设施、设备、装修总进度款、法定税费、不高于5%的办公及管理费用,以及与本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费用。

监管账户累计预售资金超过监管重点额度后,监管银行应通知监管部门、监管机构和预售人,预售人可自行提取超过监管重点额度的资金,优先用于预售项目建设和项目贷款偿还。

重点监管资金的使用应根据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如果主体工程结构达到地面“正负零”,主体工程三分之一,主体工程封顶,基本完工,工程竣工,全面竣工验收,房地产首次登记完毕,解除资金监管。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还写明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预售人的动态资质评估和信用评价,适当增减重点监管资金额度。其中,信用等级A的预售人可减少重点监管资金5%,信用等级C的预售人可增加重点监管资金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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