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微信记录可以作为有效证据?律师:原载体要保存好

  • 2021-05-07 14:55
  • 工人日报

目前已经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这意味着微信、微博等记录也可以正式作为日后诉讼的证据。那么,有几张照片可以在法庭上作为证据吗?

律师指出,虽然收集证据的方法和程序已经明确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并不熟悉具体的操作步骤,只提供打印件或截图,可能不被法院认可。收集电子数据的程序、内容和方法直接决定了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力及其与被证明事实的相关性。

微信已经成为最常用的交流工具。那么,什么样的微信记录可以作为有效证据呢?

前几天,一个农民工被拖欠工资后起诉了企业。在出示一份微信证据时,被告知微信群的言论和名片信息可以随意编辑,因此证据的真实性不被认可。最后,他通过考勤记录、差旅费报销单、就业证明等证据追回了拖欠的工资和赔偿金。

遭遇欠薪

2019年8月,何被介绍到新疆某矿山建设工程公司,该公司位于新疆沙车县某项目部,从事会计工作。约定月薪8000元,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何没有想到的是,公司没有支付他2019年8月至2019年11月的工资。他向沙车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经审理作出了仲裁裁决。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支付何双倍工资25335元,拖欠工资29360元,加班费27050元。

该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沙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公司指出,何不是他们的员工,而是为另一家名为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企业工作,他实际上是从这家公司领取8月至11月的工资。

对此,何于2019年10月31日提交了一份加盖新疆某矿山建设工程公司公章的书面证据,内容为:“兹证明我公司员工何某自2019年8月5日入职。他在财务部担任会计职务,每月基本工资8000元。社保缴费协议从他上任开始就已经交了。”

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庭审中,何提交证据:公司生产的打印二维码可以扫描识别;公司出具了何在公司财务部担任会计职务的证明,公司承认何是其公司员工的事实;此外,何还提交了公司的企业管理制度、出差审批流程、增值税发票和差旅费报销单、员工花名册和考勤记录等。沙车县人民法院经过综合考虑,认定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受理。

对于新疆某矿山建筑工程公司提交的证据,法院认为无法证明“原被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是被告的主要雇主”等法律事实。

因此,法院驳回了新疆某矿山建筑工程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公司拒绝受理此案,并向喀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何从微信提交了新的证据:公司微信群差旅费报销审批流程截图,确认何于2019年10月22日发生差旅费1700元,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法院认为,微信群的言论和名片信息可以随意编辑,因此不承认证据的真实性。

最后法院判决新疆某矿山建筑工程公司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向何支付双倍工资20781.66元;支付拖欠工资25,781.66元;支付加班费2942.56元。

几张截图能当呈堂证供吗?

审理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动和社会福利部〔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由用人单位安排的有偿劳动的劳动者;(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法律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报酬是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个人从属是劳动关系的本质属性。

律师指出,工作人员应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经执行,意味着微信、微博等记录也可以正式作为日后诉讼的证据。那么,有几张照片可以在法庭上作为证据吗?虽然收集证据的方法和程序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并不熟悉具体的操作步骤,只提供打印件或截图,法院可能并不认可。收集电子数据的程序、内容和方法直接决定了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明力,以及其与被证明事实的关联性。

提交微信相关证据时,需要提供使用终端设备登录我们微信账号的流程演示;为双方聊天提供个人信息界面;提供完整的聊天记录。

在法庭上,当事人应保留微信的原始载体,以便在法庭上出示。原始载体包括手机、电脑或其他存储电子数据的电子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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