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短信扰民上升 有必要严惩违规者

  • 2021-06-17 11:43
  • 北京青年报

随着“618”中期商业营销活动的临近,一些电商平台非法发送营销短信扰民的问题呈上升趋势。部分电商平台企业未能充分核实注册用户意愿,“默认”用户同意擅自发送“618”商业营销短信。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于2021年6月11日召开行政指导会议,警示电商平台企业规范营销短信发送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会上,相关企业郑重承诺,将严格执行垃圾邮件管理的相关要求,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完善管理体系,优化用户服务,确保短期内取得实效。

现实生活中,基本上没有手机用户或者邮件用户没有接到过销售电话、短信或者邮件。特别是有网购习惯的人,在各种大型促销活动之前,会收到很多商家的促销信息。

很多人不需要所谓的营销消息,在网店只买一次产品,从不要求网店给他们发促销消息,或者只是浏览一个网店,获得相关会员,然后在促销期间莫名其妙地频繁收到促销消息。究其原因,部分电商平台企业并没有完全核实注册用户的意愿,而是“默认”用户的同意,然后擅自发送商业营销短信。

具体来说,商家在诱导消费者注册会员时,或者消费者在购物时填写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时,并没有告知收集信息的目的以及是否会以有意义的方式发送促销信息。例如,在网上购物填写电话号码时,商家可能会在不显眼的位置以格式条款的形式通知这一内容,即使消费者只是浏览或关注某一商品或商店,也会不断收到促销信息。这显然是一种投机取巧的逃避法律的企图,因为填写送货地址和关注某家店铺并不意味着同意接受相关销售信息。

对此,根据《民法典》,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权利人明确同意,任何人不得通过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犯他人私生活。根据《广告法》,任何人不得向其住所、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或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要求,以电子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确说明发送人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为接收人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手段。监管部门可以对违法广告主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了有效遏制营销短信的泛滥,除了严格保护个人信息不被泄露之外,还应对商家进行严格监管,比如要求商家在获取消费者信息时,必须履行明确、明显的提示和告知义务,并提供方便、易操作的撤销或屏蔽方式,不得以诱导或隐瞒的方式骗取消费者的“同意”。消费者在填写收货信息时,电商平台应以明显不同于正常字体的内容在电话号码附近进行提示,或者通过核对获得同意,不得以“包裹”的形式“授权”每个居民商户在获得同意后发送信息。

对于未取得消费者同意,或者骗取消费者同意,或者在消费者取消“同意”后仍发送营销信息的,应当定性为骚扰信息并予以处罚。电话阅卷服务也可以由官方或第三方平台提供。当某部电话在一定时间内被标记为销售电话和骚扰电话对应次数时,将被列入黑名单,限制该号码乃至该户下所有号码的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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