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出租车管理条例通过 司机不允许随意改变驾驶路线

  • 2021-07-02 11:43
  • 羊城晚报

近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根据《条例》,出租车司机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协商确定的行驶路线。

《条例》进一步落实出租车无偿经营权要求,结合深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与无偿经营权相适应的准入和退出制度;落实免费使用邮轮的经营权。明确车辆经营权通过公开招标或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授予邮轮车辆经营者。限制经营权的交易行为,明确禁止转让、出租或委托经营车辆经营权,并设定取消和收回车辆经营权的条款。

《条例》取消了原巡航出租车的颜色识别和运营区域限制;统一驾照。不再单独为巡逻车和网络车司机设置牌照条件。已取得出租汽车驾驶证的,应当按照规定到市交通部门登记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方可从事经营性服务;适当放宽驾驶员的许可条件。结合深圳单班巡游司机数量多、老龄化趋势明显等问题,参照广州、杭州的做法,将出租车驾驶证申领年龄放宽至65岁。同时,按照人大备案审查的要求,取消了出租汽车驾驶员户籍和居住证的相关要求。

《条例》规定驾驶员应与乘客协商,根据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的路线,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协商确定的路线,并已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

《条例》进一步完善驾驶员权益保护相关制度。针对部分经营者转嫁经营风险的问题,明确禁止经营者通过提前收取合同费用和分摊购买价款的方式将经营风险转嫁给驾驶员,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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