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广告在社交平台评论区的新背心中有了新的变体

  • 2021-08-05 11:27
  • 中国消费者报

商家打着评论的幌子推荐商品或服务,容易误导受众。对于这种新的广告种类,我们不能仅仅依靠观众来增强他们的警惕意识和理性阅读意识。社交平台经营者应承担与电商平台经营者同等的责任,对穿着“评论区背心”的广告进行筛选和管理。

有用户吐槽:如今很多社交平台评论区的产品推广很广,有的“硬广”,有的则藏在评论文案里。有业内人士表示,通过正规渠道发布广告成本高,审查严格,因此一些商家盯上了社交平台的评论区,这样既能逃避广告过滤,又能吸引用户。(《工人日报》年8月3日报道)

粗看是评论,细看是广告。有的商家玩了个闭门羹,认为在社交平台评论区直接或间接引流和推荐商品或服务,可以模糊广告的行为边界,避免审计和监管,节约广告成本。但事实上,商家算错了。《广告法》第二条规定,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其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只要商家以文字、图片、视频、链接等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或服务。在评论区,它们具有商业广告的特点。

商家穿着“马甲在评论区”做广告形式违法。《广告法》第14条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使消费者能够将其识别为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标注“广告”,这与其他非广告信息不同,不应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并对“广告”进行明确标识,使消费者能够将其识别为广告。商家打着评论的幌子推销商品或服务,没有标注“广告”,面目全非,影响了受众的辨别能力,容易误导受众,造成受众陷入“广告化”模式。

所谓“永不改变”,穿“评论区马甲”的广告依然是广告。对于这种新的变体广告,我们不能仅仅依靠受众提升警惕意识和理性阅读,监管部门和社交平台运营商必须有所作为。《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负责入驻商户的资质审查和运营监管。发现平台内商品或服务信息存在“商家未依法取得必要许可”“商家销售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人身、财产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商品或服务”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虽然社交平台不是一个特殊的电商平台,但针对存在的“评论区广告”问题,社交平台经营者应承担与电商平台经营者同等的责任,并对广告业务进行监管。社交平台经营者应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通过大数据筛选、标识标注、堵标清障、清障清障、举报举报等方式,对穿着“评论区马甲”的广告进行筛查。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将“评论区广告”纳入监管范围,进行针对性治理,依法规范,净化广告环境,维护受众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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