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营销宣传“斤”需警惕的四大陷阱

  • 2022-01-26 11:16
  • 证券日报

春节临近,投资者理财需求升温,各金融机构纷纷推出各种理财产品。但一些机构在开展金融产品线上营销时,却隐藏了各种“套路”,让人防不胜防。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近日发布风险提示,提醒消费者防范侵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和财产安全的“套路”行为。

互联网贷款营销不当

目前,一些机构在互联网页面中隐藏各种“套路”,为消费者自主选择设置障碍。比如在购物、媒体、社交、游戏等互联网场景中。借贷产品广告泛滥,平台直接提供贷款服务或引流贷款业务实现流量,诱导消费者在产品推广、展示或支付中优先使用消费信贷。

在贷款营销中,类似“套路贷”的营销宣传行为时有发生。比如利息和手续费不透明,借款成本故意模糊,年化综合资本成本、偿债安排等没有明确说明。

易观国际高级分析师苏对记者表示,“套路贷”等业务大多通过线上渠道寻找客户,因此应加强对应用市场和下载渠道的管控,坚决取缔打着金融业务旗号的非授权应用。

记者注意到,套路贷、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正以金融创新、金融服务为名,不断更换马甲。比如一些常规贷款,以“创业”、“求职”、“美容”等名义,变相提供就业、培训、医疗美容等服务。在校学生、求职者或盲目追求高消费的人更容易上当受骗。也有不法分子利用部分债权人、债务人急于脱困、追讨资金的心理,以债务清偿、债务咨询服务等名义收取高额服务费。事实上,它们是“真收费、假还款”的非法集资或金融诈骗。

“套路贷是一种非法金融活动,我们要加大力度打击此类非法活动。如果我们一起找到它,我们应该一起惩罚它。参与为Routine贷款提供各种马甲包和系统建设方案的运营服务商也应受到处罚。”苏表示,要从资金链入手,坚决摧毁和严肃处理为“套路贷”犯罪团伙提供技术支持、信贷服务和资金转移渠道的风险控制公司和第三方支付公司,第三方支付机构要加强商户准入管理,加强对风险商户的日常检查,不断完善风险防控机制。

值得注意的是,保险营销中也存在类似的“套路保”行为,以优惠的名义诱导消费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表示,这些套路给人以优待的错觉。其实他们把保费分配到后期,消费者并没有真正享受到保费待遇。此外,还存在多项误导性销售行为,如炒作“限售、限时、限额”,虚假、不准确介绍产品责任、功能、保险期限,以银行存款、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等。一些消费者被所谓的“免费”和“限时”的诱惑误导,去投保他们根本不需要甚至根本不了解的保险产品。

此外,部分互联网保险营销广告界面不规范、不清晰,诱导消费者查看页面中的“领取保函”和“自动续保”选项。此外,还有默认勾选、强制勾选等捆绑搭售平台。以及强迫消费者购买不必要的产品或服务等。

对此,北京市史静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博对记者表示,保险机构应加强销售管理,全力以赴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如何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防止“套路”营销行为侵犯自身权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也为消费者提出了四点建议:一是警惕隐瞒风险、隐瞒费用等虚假宣传套路,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需求购买金融产品;二是警惕过度负债风险,合理合规使用个人消费信用贷款;三是警惕非法“代理维权”侵权,谨慎对待签约、授权等重要环节,选择合理合法的维权方式;四是警惕以“还本付息”为名的欺诈侵权行为,正确对待并依法解决债务问题。

今年年初,监管部门发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指的是互联网渠道金融产品营销的顽固无序,“套路担保”就是这种无序的典型例子之一。

苏表示,根据监管要求,要防止此类乱象,首先要明确网络营销的责任,即持牌金融机构委托线上平台开展网络营销,责任在金融机构;其次,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合作网络平台的资质审查,并在展示过程中持续监控;此外,还需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对其他违法违规活动要根据非法金融活动相关规定予以取缔。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潘鹤林也告诉记者,首先要规范金融机构,准入机制可以实行;其次,要为金融消费者开辟维权渠道,让消费者发现常规贷款的违规行为;此外,需要在立法上更加明确哪些行为属于常规贷款,应当强制执行;最后,要引导贷款人合理安排资金,谨慎借贷。

头条推荐
图文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