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 大数据广泛应用 算法推荐如何守住边界

  • 2022-01-29 15:38
  • 光明日报

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的广泛应用,给互联网平台带来了自动化算法技术。互联网平台一方面利用算法技术对网络内容进行特征提取和识别,通过标注向网络用户提供文学、音乐、视频等;另一方面,互联网平台利用算法技术捕捉和分析网络用户的生活规律、阅读习惯、消费偏好等信息。并向网络用户准确推荐相关内容。算法的应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了新的动能。同时,算法歧视、“扼杀大数据”、沉迷等算法的不合理应用也导致了一系列问题。

日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四部门联合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该规定从公共利益和消费者保护的角度,明确了算法推荐给用户的标签中不得含有违法信息,有助于促进算法推荐服务的健康发展,提高监管能力水平。但是,如果算法推荐的内容包含与第三方权利相关的信息,如何保障第三方的权利,则不在规定范围内。为了维护互联网生态,平衡互联网平台、权利人和用户之间的关系,在确立互联网平台算法推荐中的义务时,应合理把握技术中立和法律规则的灵活解释。

普及互联网平台过滤技术。互联网平台自动推荐内容时,一般会根据用户的阅读和欣赏习惯为其提供关键词。企业背景下的信息捕捉和信息分析能力越强,用户获得的内容与之前阅读和欣赏的内容越相似。如果这些内容是音乐、视频等。这是他人的版权,互联网公司可能会对间接侵权负责。一些互联网公司会以技术中立为借口,声称自己只通过关键词等自动识别,看不到呈现给用户的内容。为避免违法侵权纠纷,应鼓励互联网平台采用算法过滤技术,建立健全识别侵权和不良信息的特征数据库。与算法推荐类似,算法过滤可以通过识别功能有效过滤那些涉嫌侵权的文本或视频,大大降低侵权风险。此外,如果网络用户利用互联网平台自动向其他用户推荐侵权文章,为规避自身的责任风险,互联网平台还可以利用算法过滤技术,辅以人工干预机制,对网络用户进行警示甚至采取其他处罚措施。

解释互联网科学领域的通知规则。从行为上看,互联网平台给用户提供的不是内容就是服务。如果互联网平台向用户提供文字、视频等内容,而这些内容侵权,则互联网平台构成直接侵权。如果互联网平台为用户提供自动存储空间、搜索、链接等技术服务,仅在主观过错的前提下,才会承担间接侵权责任。互联网的本质是连接。为保障互联网行业健康发展,《民法典》等民事法律规定了互联网企业的免责条件。如果权利人向互联网平台发送符合条件的通知,告知互联网平台存在侵犯其权利的作品,互联网平台及时删除该作品、及时断开链接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互联网企业将不承担法律责任,这就是互联网领域所谓的“通知-删除”规则。随着算法技术的广泛应用,越来越多的第三方机构利用算法代表权利人向互联网平台发送侵权通知。例如,一家成立于2011年的科技公司,截至2020年11月,已检测到超过4700万个侵权链接。为规避侵权风险,提供服务的互联网平台被迫使用算法技术对涉嫌侵权作品进行比对删除。于是,互联网环境下的“通知-删除”规则变成了“算法通知-算法删除”规则。有学者指出,在这种模式下,由于机器人之间的对话取代了人与人之间的对话,我们只能将互联网平台的算法系统收到“算法通知”视为平台的“知晓”。

合理确立互联网平台的注意义务。注意义务是互联网平台承担责任的前提。互联网平台提供服务时,由于面临的信息量巨大,法律一般不要求其承担事前审查义务。也就是说,互联网平台在提供服务时,不会提前审查上传作品的合法性。但是,如果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非常明显,比如通过设置榜单推荐热门影视作品,用户的侵权行为如红旗一样鲜明,达到“红旗标准”,互联网平台就会违反尽职调查义务,构成间接侵权。需要注意的是,互联网平台使用算法推荐涉嫌侵权作品的行为,不能归类为传统作品提供行为,因为其背景看不到作品内容。然而,就其主动推荐而言,它不同于典型的服务提供行为,是介于两者之间的一种行为。因此,让他们承担直接责任太苛刻了。但如果普遍适用“通知-删除”规则,则与其主动推荐疑似作品不一致。003010第12条规定,互联网平台对热门影视作品的主题、内容主动编辑、提供服务的,视为违反注意义务。虽然互联网平台会在算法推荐起作用之前对关键词进行编辑处理,但只是机器编辑,一般不能认为违反了注意义务。目前实践中,部分权利人人为保护作品,最常见的方式是在一些热门影视作品中加入视频指纹技术,从而追踪侵权作品的传播。权利人要求自动推荐作品的视频网站采用该指纹识别技术的,视频网站不采用该技术的,可视为未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当然,目前一些国家和地区对算法推荐行为有更严格的规定,要求互联网平台确认在线共享视频的版权,可能会抑制算法推荐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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