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键盘侠”网络风暴何时停止?该行业提议引入反网络暴力法

  • 2022-02-08 11:02
  • 法治日报

“阳光照耀着大海,而我也属于大海。在这里结束我的生命,也带走了世界上最美的风景。”1月24日0时02分,一条名为“生而光明,犹存新鲜感”的长微博发布,河北邢台市17岁男孩刘某洲因大量吞咽抗抑郁药物死亡,抢救无效。

在这条微博中,刘某洲回顾了自己出生以来的悲惨经历:一出生就被亲生父母卖了,养父母在他4岁的时候就去世了,学习期间被同学欺负,网恋后因“买房”被生母黑了.

“很多人来骂我、讽刺我、陷害我、诽谤我、评论我、人身攻击我。”刘某洲因寻亲走红网络,网络暴力可能是压垮这个少年的最后一根稻草。

刘某洲并不是第一个因为网络暴力选择自杀的受害者。互联网时代,人们获取信息越来越方便,这也导致越来越多的人喜欢评论别人的事情,尤其是一些“看热闹不嫌多”的“键盘侠”利用网络评论颠倒黑白,制造话题。

“互联网是非法的。目前,国家对网络暴力的规定分散在许多法律和相关法规中。我们应该考虑总结它们,并引入专门的立法。”北京德合亨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毛近日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净化网络环境,杜绝网络暴力,需要全社会提高认识,更需要用法律手段加以约束。

网络暴力可能涉嫌多种犯罪

现在,当我们在刘的状态下打开微博,评论区满是网友对生命逝去的思念和感慨,但那些热衷于质疑和指责的评论却很难找到。“这种生命平衡的结束是一种活生生的生命;另一端是一堆空账。”一位网友的评论只是网络暴力的真实写照。

“网络暴力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国际通用的说法是网络欺凌。目前,学术界对网络暴力的概念没有统一的定义。一般是指发布声明、图片、视频等行为。通过互联网捏造事实或者进行无端指责,损害他人名誉和精神的。”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刘德良指出,网络暴力本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涵盖了网络诽谤、人肉搜索、网络骚扰等多种违法行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各种社交平台的兴起,网络暴力问题越来越突出,网络暴力造成的后果也越来越严重。

在很多人的印象中,网上发帖是“不负责任”的,但毛陶虹提醒,网络暴力可能涉嫌多种犯罪。以刑法规制为例,在网络上公开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可能涉嫌侮辱、诽谤;利用互联网搜索人肉,暴露公民隐私信息,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在网上造谣、散布不实言论,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可能涉嫌寻衅滋事。

除了刑事责任,网络暴力还可能涉及名誉权、隐私权等民事侵权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开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加大力度处罚网络暴力行为

在刘某洲事件之前,近两年影响最大的两起涉及网络暴力的案件分别是德阳一名女医生遭遇网络暴力自杀案和杭州一名女子因拿快递被诽谤案。2021年,这两起案件的被告都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杭州女子被造谣案于2021年4月宣判,被告人郎某某、何某某因诽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德阳女医生案于2021年8月宣判。法院认定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侮辱,依法判处被告人常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常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孙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虽然网络闹事者已经受到法律制裁,但考虑到事件对当事人造成的后果,很多网友认为处罚过轻,无法有效遏制和震慑网络暴力。

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观看次数超过5000次、转发次数超过500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构成诽谤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侮辱、诽谤罪是指公开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诽谤他人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同时,该条规定,侮辱罪、诽谤罪属于只能告知后才能处理的案件,即要求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诉,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这意味着与网络暴力关系最密切的刑事责任通常需要当事人自己提起刑事自诉,即使被告人最终被定罪,刑期也不会超过三年。

“非法活动成本低、维权成本高,成为网络暴力事件不断增加的重要原因。”刘德良指出,网络环境具有开放性、虚拟性、匿名性等特点。相比线下的侮辱诽谤,借助网络平台进行的侮辱诽谤显然传染性和危害性要大得多,对受害者的影响也难以消除。

对此,刘德良建议加大对网络暴力的处罚力度。例如,在刑法中的侮辱、诽谤条款中,有必要增加一条规定: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侮辱他人的,应当从重处罚。

毛认为,面对日益增多的网络暴力,现行刑法中侮辱、诽谤的最高三年有期徒刑,确实难以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和打击网络暴力的现实需要。他建议在侮辱诽谤罪中增加“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档次,提升“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以体现刑法的威慑力。

针对“告诉才处理”的规定,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副院长姜涛认为,可考虑修改刑法中对诽谤罪属于自诉犯罪的规定,将诽谤罪在特定情况下规定为公诉犯罪。比如,在自诉人同意或自诉人取证困难的情况下,由公安机关行使诽谤罪的侦查权、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

建议对反网络暴力专项立法

当前我国没有专门针对网络暴力的专项法律,针对网络暴力的规定散见于民法典、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网络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规范中。

在毛洪涛看来,这些规定比较零散,不成系统,法条之间又缺乏协调配合,难以应对十分复杂且日益严重的网络暴力。他建议出台专门的反网络暴力法,进一步明确网络暴力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治安处罚及刑事责任,并提高全社会反网络暴力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观念。

姜涛也认为,应考虑采取专门化、体系化的集中立法来应对网络暴力,通过制定统一的反网络暴力法,以实现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有效衔接。

在姜涛看来,这部反网络暴力专项立法应该就预防和惩处网络暴力等作出具体化、明确化的规定。其中应当包括:确立网络暴力的类型与判断标准,明确网络暴力的内容和形式;界定刑法与民法、经济法等其他法律的边界;规范反网络暴力权力授予的形式、行使的程序和适用的范围等。

相比出台专项立法,刘德良则认为加强平台事先审核责任更为迫切。

“传统的法律法规所采取的事后救济的方式并不能完全适应网络领域的变化。”刘德良指出,互联网时代信息后续传播成本极低,控制后续传播较为困难,事后救济的方式已不符合网络时代的信息传播规律。

刘德良建议采取事先预防与事后救济相结合的方式。网络信息的传播离不开网络平台,因此要先从规制网络平台入手,未来应在法律中明确平台的事先审查责任,要通过人工智能等方式,对图片、文字、语音等进行识别,过滤显而易见的违法侵权信息,对于其他较为隐蔽的侵权信息,可由受害人通知后,平台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

“虽然现在也呼吁平台尽到事先审查义务,但由于目前法律中并未对此有明确规定,导致很多平台疏于管理。要通过完善立法,在法律中进行明确规定,压实平台责任。”在呼吁强化平台监管的同时,刘德良希望严格落实网络实名制,让“键盘侠”不再肆无忌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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