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脸”的应用如此之多 谁失去了“脸”的风险

  • 2020-08-11 10:09
  • 中国经济网

近日,中央网络信息办等部门表示,APP专项治理工作组将针对面部特征等生物特征信息的不规范采集和使用等关键问题进行专项研究和深入检测。

这里提到的“收集和使用面部特征等生物特征信息”通常被公众称为“刷脸”。如今,“擦脸”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公共交流方式。例如,当你住在酒店时,你必须用相机检查你的身份,你可以在订购后看着相机付款,你需要用机器“看着眼睛”几秒钟,然后你才能拿走有限的纸张。

随着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场景的日益多样化,它在给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有被滥用的风险。例如,一些市民在投诉房产时会强制收集居民的面部信息。专家说,新技术的应用是高效和方便的,但在融入生活时应注意边界问题。对于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应该给予相对严格的安全控制。

“技术是中性的,但技术应用是否需要控制,控制的程度取决于社会对某项技术应用的风险和控制能力。”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卢来明认为,与其他个人信息相比,生物信息是独一无二的,终生不变。一旦通过生物识别技术(如人脸识别)收集的信息被泄露,受害者就无法通过改变信息来预防和补救。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亮认为,在社会交往中,当事人可以利用个人面部特征来识别和确定自己的身份,从而确保沟通安全、交易安全和公共安全。因此,监管当局应注意有效防范滥用生物特征的风险,主要是对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一方进行监管,然后明确其风险责任。

那么,面部信息是“私人的”吗?“现在公众已经将隐私的概念普遍化了。事实上,我们在各种场合向他人提供过无数次我们的面部特征。”刘德亮认为,人工智能识别比人眼识别更有效。在公共领域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没有错,因为人脸的外部特征不属于隐私的范畴,被一台机器识别和被别人的眼睛识别没有什么区别。

关于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安全管理和控制,卢来明表示,对于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除了“用户同意”原则外,还有应用原则、范围和条件、程序等。应通过强制性法规明确定义。人脸识别的应用领域受到限制,同时征求用户同意的方式也受到限制。用户不应被要求与其他信息一起执行广义授权或一次性授权,而应单独、定期或连续地进行授权;明确收集和使用方在超过授权期限并达到特定目的后删除人脸识别信息的义务。同时,要建立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安全风险评估和宣传制度,并落实一定的市场准入要求。对于没有安全防护能力或风险难以控制的情况,禁止使用该技术。

此外,专家建议建立人脸识别风险提示系统和用户选择渠道,要求运营商明确提示用户人脸识别的安全风险,并建立非人脸识别安全或验证渠道。也就是说,除了在某些情况下,用户可以选择是否接受面部识别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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