弹出式广告已经成为令人讨厌的“牛皮癣”:每条广告低至1美分

  • 2021-01-21 14:01
  • 法治日报

近日,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布《App广告消费者权益保护评价报告(2020)》,指出58%的应用包含广告,69.7%的广告没有“关闭按钮”。

弹出式广告就像网络世界里的“牛皮癣”。无论是看新闻、刷视频还是上网络课,彩票弹出、广告弹出、情色诱导链接都会随时弹出。

据记者调查,部分弹出广告仍含有色情、赌博、暴力甚至诱导自杀等违法信息,已成为增加安全风险、严重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网络“毒”窗口。而且弹出广告已经形成了完整的利益产业链。

弹窗广告无处不在

“关不掉”给人添堵

北京市民李成(化名)前两天在笔记本电脑上下载了一个解压软件。从那以后,他一打开,就能看到各种弹出式广告向他扑来。每天点击按钮关闭广告并不是李成崩溃的主要原因。关键是这些弹出式广告影响了他的日常工作。

有一次,李成去领导那里汇报工作,打开笔记本电脑。结果出现了赤裸裸的色情广告。他道了歉,关上了门。点开关闭标志后,他突然切换到一个游戏网页,发出刺耳的游戏音乐声。领导大怒,让李成把这些广告处理好再来找他。

据李成说,有相当一部分朋友也像他一样饱受弹出式广告的困扰。

记者使用知名搜索网站时,不时会弹出色情游戏的弹出广告。点击关闭标志后,页面反而打开,即使弹出窗口关闭,刷新网页后仍会继续弹出。有些网游缓冲时,网页会穿插弹出窗口,弹出很多露骨的图片。此外,通过弹出窗口引流引入大量赌博网站。

记者发现,这样的弹出式广告往往很难关闭:有些按钮非常隐蔽;有些没有关闭的选择;有的有多个“假”关闭按钮,引诱用户点击打开广告页面;还有一些弹出广告,即使设置为“对此类广告不感兴趣”或“一周内不推”,也会频繁弹出。

有消费者向记者投诉,有视频网站声称会员享有“广告特权”、“跳广告”、“免费广告”等权益。然而,当他们付费成为会员时,他们仍然会看到各种形式的广告,如开放广告、横幅广告、弹出广告、按钮广告、浮动广告和暂停页面广告。

量身定制涉嫌侵权

主体模糊维权不易

接受记者采访时发现,弹出窗口出现频率高、多次未能关闭、不小心跳到页面上、独霸屏幕是消费者讨厌弹出广告的原因。

部分消费者采取相关措施关闭弹出广告,但效果不明显。

比如自称“技术流”的北京市民李刚(化名),了解了弹出广告背后的操作,然后修改了相关参数和代码。他也可以在前期屏蔽弹出广告,但是过了一段时间就失败了。

李刚发现,弹出广告集成了用户的在线追踪和行为分析,在精准推送的同时避免了广告行为,用户很难区分和拒绝。“这本质上是一种技术欺凌。网站、浏览器、病毒软件、恶意插件都有可能成为弹出广告的载体,让消费者有维权的想法却无法明确责任主体。”李刚说。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认为,这种量身定制的弹出式广告不仅扰民,还侵犯了权利。存在窃取用户信息、侵犯个人隐私等问题。

对此,有律师表示,互联网信息是影响消费者自我意识的重要因素,消费者在浏览互联网信息时有权选择自己的权利。弹出式广告随时随地出现,破坏了消费者自主选择的权利,侵犯了消费者的私人空间。消费者无法预测和避免弹出广告,所以会有被冒犯的感觉。消费者对整个互动过程缺乏自制力,处于被动接受的弱势地位。弹出式广告就像“不速之客”,让消费者的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

根据《广告法》第四十四条,通过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对互联网的正常使用。在互联网页面上以弹出形式发布的广告应标有关闭标志,以确保一键关闭。

从2016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也有同样的规定,“不要欺骗用户点击广告内容”和“不要在用户未经许可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上广告或广告链接”。

然而,记者了解到,面对弹出式广告,大多数消费者选择投诉而不是诉诸法律手段。主要原因一是维权成本高,二是不知道向谁投诉。

形成利益产业灰链

单日可提供百万条

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弹出式广告已经形成了完整的利益产业链,广告主有需求,平台有利益,双方一拍即合。

记者了解到,PC上的弹出广告低至1美分,手机上的弹出广告低至2美分。一个公司一天最多可以提供100万个弹出式广告。

记者用关键词“网络弹窗”在搜索引擎中搜索,一个弹窗广告的营销网站在搜索结果中排名第一。进入网站后,“大数据AI系统精准弹出,掀起推广风潮”的口号迎面而来。

作为健康产品的广告商,记者发起了进一步的调查。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每天都会有四五个广告主进行弹出广告咨询。这种形式的推广是无风险和公认的。“PC端的弹出式广告低至每张1美分,移动端的弹出式广告低至每张2美分。”一家弹出式广告公司的工作人员潇雅向记者提供了服务报价。据他介绍,市场一般是这样定价的。

当记者提到需要什么样的资格考试时,小雅慧回复说:“我们有内部审核渠道,一般都是可以过的。”

对于何为“内部渠道”,小亚解释:“我们这边都是给你‘套户’的,不需要你提供资质。”同时承诺,不会翻车,即便翻车也是“套户”公司受牵连。

据了解,“套户”是指企业自己缺少资质或不符合要求无法直接开户,就用同行业的别人已经开好的户进行推广。这也是营销推广行业默认的“潜规则”。

“一般都是这么操作的,没有被发现或者被处罚过。”小亚反复解释以期消除记者的疑虑。随后介绍其公司优势,“我们可以根据网民在搜索引擎搜索的关键词,以及浏览过的同行网址,实现数据精准匹配”。小亚还发了一张后台操作截图给记者,表示后台可根据客户需求,自定义年龄、行业、性别以及投放地区时间等要素,定制广告接受群体画像。

根据新华社此前报道,此类商家在接单后会通过技术手段非法搜集并分析网络用户上网行为数据,掌握他们的年龄、性别等重要信息,以此对网络用户进行分类。之后商家会根据广告主要求设置合适的标签用户,在他们上网时进行追踪并有针对性地投放广告,做到“精准定位”,且能实时监控分析投放效果。同时,商家有技术“强迫”用户收看或点击弹窗。

利益驱动处罚乏力

弹窗广告屡禁不止

弹窗广告并不是新问题,监管部门也做了许多工作。

早在2014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原国家工商总局召开“整治网络弹窗”专题座谈会,启动“整治网络弹窗”专项行动。然而,弹窗广告至今依旧在困扰消费者。

那么,弹窗广告缘何屡禁不止?

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郑宁分析,弹窗广告违法成本低,收益高。广告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弹窗广告的罚款上限为3万元。而广告所获得的收益要高得多。

“这种商业行为侵害了成千上万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成千上万的消费者不可能联合诉讼维权,且成本太高,而单次违法社会危害小,影响力不足,无法形成对抗力量。换言之,制约性力量太小无法形成忌惮,这也是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中国传媒大学政法学院副院长王四新说。

此前新华社报道,一位多年从事网络色情案件查处工作的公安民警表示,当前部分网站盈利能力不足,涉黄赌等违法生意“来钱快”,经营违法低俗信息弹窗是不少网站的主要盈利点。同时,一位地方工信部门负责人透露,当前部分地方监管部门在非法弹窗治理方面投入人力财力有限,导致一些不法分子得以浑水摸鱼、逃避监管。另外,实践中也存在执法标准不清晰、法律法规滞后、移动端监管成本大等难题。

用户反馈助力监管

多措并举根治乱象

记者注意到,21世纪伊始,“骚扰电话”满天飞,成为当时手机用户最头疼的问题,但目前这一问题已经得到有效解决。其中最有效的方式是手机运营商为消费者提供“标记此号码为骚扰电话”的选项,用户的限制使得骚扰电话、垃圾短信的传播得到有效控制。谷歌浏览器已开始尝试类似举措,在关闭广告时为用户设置“不感兴趣”“不再弹出”等选项。

“用户反馈助力监管体系完善,多方互动形成长效机制。”王四新认为,这也许是可借鉴的方法。

业内人士建议,应完善相关信息过滤屏蔽技术,构建更高效、开放的监督体系,加强职能部门信息共享与执法合作。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网络综合治理,营造更加清朗的网络空间。

不过,提及行业自治,赵占领持消极态度。他认为,弹窗广告已经形成完整的利益链,是众多互联网公司、广告公司的重要营利来源,单纯提倡行业自治意义不大,用制度倒逼行业健康发展更有效。

同时,郑宁关注到,广告法和《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规定》中只对广告主设定了处罚,并没有直接对广告发布者的义务和责任作出规定,“平台应当履行社会责任,通过服务协议等引导商家合法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于违反服务协议的行为,可以按照约定采取相关处理措施,对于违法行为,鼓励消费者向监管部门举报”。

中国信息安全研究院副院长左晓栋建议,根治“毒”弹窗,可以考虑结合当前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与执法工作,专门针对规范弹窗广告经营制定规范,详细针对弹窗方式、安全标准、运营边界等具体行为进行规范与处置。

但郑宁认为,政府层面的执法力度更重要。她建议:第一,把违法行为严重的、多次违法的列入黑名单,采取信用监管的方式比简单的处罚更有效;第二,多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执法行为,公布典型案例。

不过,也有专家学者对弹窗广告持积极态度。他们认为,弹窗广告是互联网行业的一种正常商业模式,这种商业模式本身并不违法。不应该采取“一刀切”的整治办法,只要广告商和平台遵守相关规定,是可以发挥其正价值的。治理弹窗广告乱象,法律部门、执法部门、平台自身任重道远。

“网络生态庞杂且正在发展中,不可控因素很多,非法不良弹窗广告伴随着互联网生态发展而弥散,就如同我们生活中存在细菌一样,没有办法完全消灭。”在王四新看来,应当用理性发展眼光看待弹窗广告,要避免其成为主流,或成为压倒性的存在。弹窗广告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如果负外部性大于正外部性的时候,我们需要去打压、监管、治理。

在赵占领看来,消费者的反感大多来自于屡次关不掉,页面越关越多这一现象。因此,他建议,细化有关弹窗广告法律细则,规定弹出时间间隔、弹出形式、弹出窗口所占面积比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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