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禁止使用大面积霓虹灯建立景观照明法规

  • 2021-01-26 14:18
  • 楚天都市报

1月25日 景观照明应采用高效节能的灯具和先进的照明控制方法。严禁使用强力探照灯、大功率泛光灯、大面积霓虹灯等超亮、超耗能灯具。设置景观照明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公共安全或者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安全。今天武汉市政府官网公布《武汉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四类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设置景观照明设施

景观照明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景观照明专项规划。禁止违反景观照明专项规划设置景观照明设施。禁止在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和湿地自然保护区设置景观照明设施。

《办法》明确以下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应配备景观照明设施:(1)两江四岸、东湖等核心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二)黄鹤楼、桂山电视塔等标志性建筑和构筑物;(三)机场、火车站等重要窗口设施;(四)其他确实需要景观照明的区域。

禁止下列六类行为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破坏或者损毁景观照明设施的行为:

(一)在景观照明设施的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酸、碱、盐等腐蚀性物质或者腐蚀性废渣、废液;

(二)擅自在景观照明设施上架设电缆、安装其他设施或者接通电源;

(三)擅自在景观照明管线上方实施爆破、钻探、挖掘、焚烧等活动;

(四)擅自迁移、拆除、使用景观照明设施;

(五)擅自操作景观照明设施开关或改变其运行方式;

(六)其他损害或者干扰景观照明设施正常、安全运行的行为。

严禁使用大面积霓虹灯等超亮度灯具

《办法》规定景观照明设计应满足《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科学确定景观照明的创意特征和方法、景观照明亮度、功率密度值等。统筹兼顾历史、文化、建筑和环境因素,符合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地段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要求,不得破坏历史文化风貌。

设置景观照明设施应当符合景观照明技术规范和实施方案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公共安全或者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安全,不得影响周边道路交通、机场、铁路等专用信号灯的正常使用。在湿地公园、山地和城市绿化区设置景观照明设施,应当征求绿化主管部门的意见。

景观照明应符合国家、省、市的节能规定,合理选择照明方式,采用高效节能的灯具和先进的照明控制方法。严禁使用强力探照灯、大功率泛光灯、大面积霓虹灯等超亮、超耗能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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