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因疫情“退团”,退费时应平衡各方利益

春节本是旅游旺季,根据惯例,旅游行业从业者在收取游客相应费用后,会预先向接待宾馆、交通运输方、景点方支付费用。根据《旅游法》的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旅游合同解除的,旅行社应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由于国家文旅部已经暂停了包括出境团队在内的所有团队游业务、机加酒服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郑吉喆法官表示,可以认定此次疫情已经构成旅游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但对于哪些费用应该退还给消费者,郑吉喆表示,不应简单将旅行社所有已经支出的费用都列为“不可退还”的范畴,应本着公平原则,对支出的费用性质用途、接收对象、疫情的影响程度等方面综合考虑,平衡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权益。

如果旅行团已经出发,但在旅行期间发生了滞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食宿费用需要由游客自行承担,如果返程费用因此增加,游客和旅行社则需根据公平原则分担费用。受疫情影响取消旅游项目的,因此减少的旅游费用游客可以要求退还。

免责声明:凡本站注明 “来源:XXX(非商务新闻网)”的新闻稿件和图片作品,系本站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信息传递,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