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安溪诈骗子女禁读公立校?网友:也好也不好

近日,福建省安溪县召开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暨赴境外诈骗流出地专项整治跨区“百日会战”誓师大会,县委书记高向荣在会上提出明确要求:“电信诈骗人员子女不得就读公立学校。”

此项要求一出,有网友支持喝彩,亦有网友认为“过分”,引发了社会热议。

“这是县委书记提出的五项要求之一,确实是提到了诈骗分子的子女不能就读公立学校。”福建省安溪县委宣传部的工作人员告诉界面新闻,此项要求具体落实时间目前还不确定。

据澎湃新闻报道,安溪县领导表示,出台这项措施实在是形势所逼。

2016年8月19日,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高考录取新生徐玉玉被犯罪嫌疑人以发放助学金的名义,实施电信诈骗骗走9900元。案发后,徐玉玉与父亲到公安机关报案,回家途中心脏骤停,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原因分析报告认为,徐玉玉应系被诈骗后出现忧伤、焦虑、情绪压抑等不良精神和心理因素的情况下发生心源性休克,行心肺复苏后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

此后,“徐玉玉案”将安溪推上风口浪尖,安溪召开千人大会,重拳打击电信诈骗犯罪。但短短一年,安溪又被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列为“赴境外诈骗窝点作案人员流出地重点整治地区”,电信诈骗犯罪滋生的土壤仍然存在。

据东南网报道,此次千人大会,目的就是要动员安溪全县上下,进一步掀起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热潮,并对电信诈骗犯罪进行全面打击,确保取得对黑恶势力,特别是电信诈骗犯罪的压倒性胜利。

会上,高向荣提出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一律拆除赃款建房、追缴涉案款项;一律不允许子女就读公立学校;一律停止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一律列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坐动车、坐飞机、住宾馆等高消费行为;一律停止县级所有政策性补贴及向上项目补助申请等“五个一律”要求。

“地方政府为了达到打击电信诈骗目的,提出了违反宪法的‘连坐’要求,是违背依法行政的原则的。”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教育部全国青少年普法网法治教育专家库成员黄欣指出,各地政府应该认真学习宪法和法律,不要出台此类制约公民权利的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一章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安溪县的这条要求不合法,也不合理。”黄欣告诉界面新闻,“受教育权是宪法规定的权利,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需要接受的教育,任何人不得剥夺孩子的受教育权。并且,公立学校带有公益属性,更不能剥夺受教育者的正当权利。”

法律工作者吴元中也同样认为,“当地有关部门在打击违法犯罪与惩治各类失信活动的时候,也应注意法律和正当性的界线,避免打击过界伤及无辜者的权益。”

事实上,由于父母失信影响子女上学的要求并非孤例。

2015年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其中第七项就是“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国家发改委、最高法等44部门于2016年印发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中也明确规定,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的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但是,以上司法建议只是对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进行限制,他们仍可以在公立学校就读,其受教育权有充分保障。

“如果像最高法院那样,安溪县限制电信诈骗分子把不法所得用于为子女提供额外的优质教育,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无疑是正当的。而如果不是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而是‘一律不允许子女就读公立学校’,那显然不妥。”吴元中撰文指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其实限制的并不是“老赖”子女的受教育权,而是限制的“老赖”有钱不还、对抗执行和对财产的不当处分与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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