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护孙女向儿子索要“带孙费” 儿子儿媳对簿公堂

爷爷奶奶照看孙女

因索要“带孙费”

与儿子儿媳对簿公堂

这是怎么回事?

被告孙某龙系原告孙某领、王某某之子。被告孙某龙、孙某雨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4年2月4日生育婚生女孙某溪。2017年,两原告主张,自2016年7月份至2017年6月份,两被告婚生女孙某溪一直由其二人抚养,两被告未恰当履行抚养义务,要求两被告支付抚养费10000.00元。原告主张在其照料孙女孙某溪期间,孙某溪在本村幼儿园花费为冬天350.00元每月,平时二百六七十元每月,除幼儿园费用外,日常开支每月需三四百元。原告自认期间被告孙某龙曾四次支付孙某溪的生活费三四千元。

山东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该法定义务的主体首先是父母。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只有在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情况下,才会对未成年的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本案中,抚养孙女并非两原告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在没有证据证实存在约定义务的情况下,原告代两被告履行抚养义务,构成无因管理。本案案由应变更为无因管理纠纷。原告有权要求两被告偿付抚养孙女期间支出的必要费用。

因原告未能提供支出费用的具体证据,综合考虑孙某溪的实际需要、本地生活水平,结合原告陈述,博山区法院酌情确定两原告抚养孙某溪期间的花费为每月600.00元。自2016年7月份至2017年6月份,原告支出的必要费用应确定为6600.00元(600.00元×11个月)。原告自认被告孙金龙曾向其支付过费用,其支付的钱款应予扣减,虽然原告自认的数额不够明确,依公平原则考量,博山区法院认定以原告自认范围中的最大数额即4000.00元确定。故两被告仍应支付两原告垫付的抚养费数额为2600.00元(6600.00元-4000.00元)。原告诉求超过部分缺乏依据,不予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孙某龙、孙某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某领、王某珍垫付的抚养费2600.00元;驳回原告孙某领、王某珍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在父母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孩子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对自己孙辈并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因我国法律中还没有“带孙费”的相关法律规定,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依据民法总则中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即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但同时我们应当明确,因老人与其子女之间并未有书面或者口头的劳务合同,双方之间并未形成劳动合同关系,所以老人所主张的“带孙费”是指老人代替其子女实际花费在孩子身上的费用,并不是老人通过诉讼获取的劳务费。因此在本案中,法官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被抚养人孙某溪的实际需要、本地生活水平,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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