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遭男网友猥亵跳向路过摩托车 导致骑车人摔成残疾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约完晚饭后,男网友送女网友回家,车子开的方向却不对劲……

女方四次提出要回家均遭到拒绝,被男方抱住不放、强吻和抚摸,双方陷入僵持,这时恰好有一辆摩托车迎面开来,女方急忙打开车门以上厕所为名跳车求救,结果摩托车被带翻吊挂在路边,摩托车主掉入沟中摔成伤残。

摩托车主一纸诉状将男女网友告上法院,女方的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成为庭审的焦点。两级法院经审理均认为:应该由险情的制造者也就是男网友承担对摩托车主的赔偿责任,赔偿11.2万余元。

事件

遭男网友猥亵

她跳向迎面而来的摩托车

“救命!”52岁的崇州市养马镇村民孙伟民开着摩托车行驶在的一处乡间小道上。此时为20时左右,他依稀听到一阵呼喊声。迎面而来的一辆轿车车门突然打开,一名17岁的女孩从副驾驶的位置往孙伟民的摩托车上跳去,并试图拉住孙伟民的衣服。孙伟民懵了,一时没反应过来,摩托车吊挂在路边,他和女孩则一同滚落到路边的沟里。孙伟民报警称,有人要抢劫。而女孩则报警称,有人强奸她。

女孩告诉警方,自己叫张榆。据张榆回忆,“想要侵害她”的人并非孙伟民,而是同在轿车内的网友赵戈,跳车前,她四次表露过回家的意愿,均遭到赵戈拒绝。

当天16时,半个月前认识的网友赵戈给她发来微信,约她“出去耍”,赵戈开车把她搭到崇州当地购物中心一家饭店一起共进晚餐,19时多吃完饭,赵戈说送她回去,叫她上车坐在副驾驶位置,“没想到他开车就朝羊马镇方向走”。

张榆的家并不在羊马镇。赵戈表示“一起到羊马镇的朋友家吃完烧烤再回去”,但张榆坚持要回家。途中,赵戈拉起了张榆的手,但张榆尽量甩开,如此反复多次,直车行驶至羊马收费站高速出口后,赵戈停下车等朋友前来,但十多分钟过去了,朋友依然没有来。

就在这时,张榆第二次提出要回家,而赵戈提出把烧烤吃了再回去。面对执意要回家的张榆,赵戈抱住了她,不让她走。张榆借口自己要喝水,让赵戈将车开到一个小商店后下车买水,而自己乘对方买水之机下车逃跑。

赵戈察觉后,开车在公路的对面将张榆追上,并再次抱住张榆,以张榆找不到回去的路为由劝张榆再次上车。据警方记录,在此期间,赵戈的“亲热”的动作越来越多,多次侵犯张榆的身体。

赵戈驾车到养马镇经功村地界时,因会车,赵戈将车停在路边,双方在车上交谈过程中,张榆第三次提出要回去,并坚持要下车,而赵戈则又一次抱住张榆不让走。这一次,双方发生激烈抓扯,女方将车钥匙扯断扔到车外,男方则强行亲吻、抚摸女方,女方反抗将男方抓伤。而当张榆第四次提出要回去,赵戈威胁“再动的话其就要伤到你”。

双方坐在车上没有进一步发生争执,就这样僵持了十分钟左右后,张榆看到前方有车灯,准备以上厕所为由再次逃离——孙伟民开着摩托车出现了。

判决

摩托车主摔成伤残索赔11万

法院认定男网友负全部责任

2015年9月1日,崇州市公安局经调查认为,赵戈的行为构成猥亵,并对赵戈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而摩托车车主孙伟民在事发当晚被送到崇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孙伟民摔成了脑震荡,右脚髌骨、脚趾趾骨发生骨折,慢性支气管炎急性发作。为此,孙伟民两度住院并进行手术,并被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

2018年4月23日,孙伟民将赵戈、张榆起诉到崇州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人共同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12144.36元。

一审法院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女方的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如果构成紧急避险,其采取的措施是否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是否应该承担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责任。

崇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榆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行为,因赵戈对她实施猥亵,是险情引起人,摩托车主孙伟民的损失111944.36元,由赵戈承担。“对一个十七岁多涉世未深的女孩子来说,在陌生的环境里,天色逐步黑下来,逃跑过也没成功,身体遭到多次侵犯,还受到言语威胁,内心是多么地恐惧、无助。看到孙伟民的车驶来,张榆看到了希望,借机下车,跳到摩托车想离开,不料意外发生,二人均掉入路边的沟里致孙伟民受伤。”判决书这样写道。法院认为,公安机关生效的法律文书已经认定赵戈的行为构成猥亵他人,而猥亵是对他人身体权的侵犯,张榆多次自行逃跑未果进而采取试图跳他人的机动车带离的措施也属于防止侵害的救济措施。赵戈持续对张榆实施猥亵的侵权行为,造成危及张榆人身安全的现实危险,张榆避险行为导致孙伟民的损害,应由赵戈承担侵权责任。

赵戈不服一审判决,以“张榆说的不是事实,公安机关的处理只是为了不让孙伟民在派出所吵闹”为理由,上诉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2日,二审法院做出判决,驳回赵戈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认为,赵戈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焦点

如何认定“紧急避险”

就“紧急避险”这一经典的法律概念,本报对话本案一审法官王克勤

关于“紧急避险”的认定

成都商报:现实中对于“紧急避险”的认定是否较为严格,一般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王克勤(下称“王”):本案属于民事案件,主要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此外紧急避险还需要满足一些原则,比如“两害相权取其轻”,必须是为了保护更大的法益而转嫁风险去损害较小的法益。另外,根据一审判决书,紧急避险成立的条件还有:必须有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发生,所谓危险是指足以对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某种紧迫事实状态;必须危险正在发生,所谓危险正在发生,是指立即造成损害、或正在造成损害的危险已经出现而又尚未结束这一时间条件下进行;必须是为了使合法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这是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避险对象必须是无辜的第三者;避险行为只能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

成都商报:跳车瞬间双方处于僵持状态,侵害并没有“正在发生”,为何依然认定为紧急避险?

王:虽然在造成摩托车车主受伤的一瞬间,女方在表面上并没有直接受到不法侵害,但之前赵戈对他做出了种种逾矩行为,她进行过激烈挣扎、反抗,多次拒绝、多次逃跑未能逃成,结合这些情景,事情已经非常急迫,她完全有理由担心受到潜在的危险,所以呼救、跳车准备逃跑,可以认为正在受到侵害,紧急避险是成立的。

成都商报:“两害相权取其轻”具体到本案该如何衡量?

王:在下车前,赵戈当时未再侵犯女方,但双方仍处于僵持状态,后面可能发生的事谁都无法预料,因为孙伟民的出现,张榆实施了紧急避险行为,这一偶然事件的发生,阻止赵戈可能实施进一步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也避免了张榆可能受到进一步的伤害,相对而言,孙伟民的受伤的损失是较小的。

关于紧急避险

和避险过当的界限

成都商报:紧急避险和避险过当的界限在哪里?假如避险过当了,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要承担,是否只用承担部分而非全部的法律责任?

王:是否避险过当,要看采取的措施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拿正当防卫来说,制服对方以后,继续打对方把对方打成重伤乃至打死,那就是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了,紧急避险也是同理。具体到本案,警方认定赵戈构成猥亵并给予行政拘留,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证明女方避险行为的必要性,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假如避险过当并且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那么就要承担适当的责任,和一般的情况相比,承担的是部分的责任。

本案对普通市民的参考价值

王克勤法官特别提醒:和陌生人接触时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另外遭遇紧急情况时可以果断利用法律武器,合理合法维护自己权益,对于紧急避险时造成的伤害如何赔偿,法律上有清楚的界定。此外,虽然本案摩托车车主并非主动做好事,但是由于紧急避险的法律已经明确由引发险情的人赔偿,这样一来,也减少了类似的无辜第三人在做好事时的后顾之忧。

(本文涉案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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