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依法打击网络犯罪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疫情防控期间,“网络”“诈骗”这些与犯罪相关的字眼频频出现在新闻报道中。犯罪手段网络化特点突出是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一个显着特点。值得一提的是,最高检于3月12日公布的第五批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所涉罪名均与诈骗罪有关。

记者采访了解到,疫情发生至今,检察机关依法批捕、起诉涉嫌诈骗犯罪的人数均占所有涉疫情犯罪案件的四成左右,批捕人数更是超过50%。这引起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领导小组的高度关注。

“近日,最高检成立了惩治网络犯罪(东方法律网提供)维护网络安全研究指导组,由三名院领导分别担任组长、副组长,机关多个部门参加,并在最高检检察理论研究所设立网络犯罪理论研究中心。”4月8日,在最高检以“严厉打击网络犯罪,共同防控网络风险”为主题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这一消息令在座媒体眼前一亮。这一举措,也被认为是最高检党组高度重视统筹协调做好深化打击惩治网络犯罪的各项工作、加强检察机关打击网络犯罪的研究和指导方面用心良苦的重要表现之一。

记者注意到,检察机关办理网络犯罪案件数量逐年大幅上升,年平均增幅达34%以上。疫情防控期间,网络诈骗犯罪居高不下。这不得不令人产生更深层次的思考:近年来,通过网络实施的诈骗犯罪呈何种趋势?具体原因是什么?由于信息网络传播具有广泛性、虚拟性等特点,这类犯罪对司法办案带来了哪些挑战?办案人员又是如何攻坚克难的?

网络犯罪手段隐蔽,犯罪主体集团化

据最高检、公安部相关部门联合腾讯公司发布的2019上半年《电信网络诈骗治理研究报告》显示,“随机诈骗”与“精准诈骗”相互交织,转发分享等网络裂变传播,是当前电信网络诈骗重要的“营销策略”。

“诈骗从过去的单一化向现在的公司化发展,这是比较突出的一个特点。另外,诈骗手法也在不断变换,由过去的冒充公检法人员诈骗,到现在的交易型诈骗;过去主要通过电话进行诈骗,现在也改成通过互联网进行诈骗。”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副厅长张晓津表示。

那么,近年来利用网络实施诈骗(东方法律网提供)的发展态势如何?最高检案件管理办公室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利用网络实施诈骗犯罪5125件、16457人,占同年利用网络犯罪实施犯罪的比例分别为34.8%、44.8%;2018年,全国利用网络实施诈骗犯罪6255件、22240人,占比分别为39.7%、48.9%;2019年,全国利用网络实施诈骗犯罪9014件、30176人,占比分别为45%、50%。由此可见,近年来我国网络诈骗犯罪的发案数、涉案人数均在不断增长。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不同于普通的诈骗犯罪,在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中,犯罪行为的发生地通常涉及多个省区市,有的可能发生在全国范围,甚至跨国,犯罪主体趋于集团化。此外,网络诈骗犯罪的手段大多趋于智能化,犯罪类型更为多样。网络诈骗犯罪证据存在保存期限短、数量大等问题,还导致了取证困难。

以浙江省永嘉县检察院办理的“2018·11·28”陈创贤等人特大电信网络诈骗案为例,犯罪嫌疑人将在网上购买的非实名登记微信账号包装成卖淫小姐的微信账号,以卖淫小姐上门需要路费、先支付嫖资、缴纳卖淫小姐人身安全保证金等借口,向被害人索要钱财,实施诈骗。该案被害人遍布全国,均为30至60岁之间的男性,诈骗金额从200元到2000元不等,案发后被害人因羞愧且金额较小而不愿报案或不配合调查的较多。

网络犯罪是一个环环相扣的犯罪链条,网络诈骗只是这个链条的下游犯罪,其上游还有提供企业和个人信息的上游黑灰产业等其他新型网络犯罪。

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发案数和涉案人数分别为 14720件、36677人;2018年为15766件、45495人;2019年为 19826件、60163人。2018年、2019年全国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发案数同比分别增长了7%、26%,涉案人数同比分别增长了24%、32%,均呈快速增长趋势。

“随着短视频、线上直播、网络游戏等加速发展,特别是5G网络逐渐普及商用,部分传统刑事犯罪日益向互联网迁移,‘技术’被异化为‘骗术’的事情层出不穷,网络犯罪已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科技之殇。但决不能让网络成为违法犯罪的温床。”最高检办公厅主任、新闻发言人王松苗表示,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的主要力量、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成员,惩治和防范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推进网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和法治责任。

据统计,2018年以来,最高检先后挂牌督办了社会广泛关注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和假借“金融创新”“互联网+”的名义实施的金融诈骗案件共35件。2018年至2019年,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网络犯罪嫌疑人89167人,提起公诉105658人,较前两年分别上升78.8%和95.1%。

完善顶层设计,实施精准打击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强互联网内容建设,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

加强网络治理的法治化,推进顶层设计体系化是关键。纵观近年来我国互联网治理历程,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贯穿始终。

2015年6月,国务院批准建立了公安部、中宣部、工信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最高法、最高检等23个成员单位组成的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进一步强化侦查打击、深化重点整治、加强防范治理,以更大的决心和力度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

最高检对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不断研究部署,在完善顶层设计上花心思、下功夫。2016年5月,最高检下发《关于切实做好打击整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加大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此外,还积极配合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出台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若干意见》《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加强对此类犯罪的源头治理和合力打击。

为了明确打击犯罪法律标准,统一执法尺度,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于2016年12月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管辖、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涉案财物的处理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随着规范性文件不断出台,办案成为保证打击效果的关键所在。2018年11月,最高检印发《检察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指引》,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时除了把握普通诈骗案件的基本要求外,还要特别注意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界定、犯罪形态的审查、共同犯罪及主从犯责任的认定、电子数据的审查等。

近两年来,最高检对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进行了全新布局,强调将纵深推进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检察机关积极参与打击治理手机“黑卡”、打击网络犯罪“黑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专项工作,将对电信网络诈骗的打击向整个网络犯罪产业链条延伸。在国务院部际联席办公室的部署下,最高检会同最高法、公安部,先后赴海南、云南等地,对体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新形势、新变化、新问题的“蓝天行动”系列案件,“5·10”专案等重点案件和工作进行督导调研。

记者梳理发现,近年来,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呈明显上升趋势。为此,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和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鉴于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相关网络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较为原则,不易把握,去年10月,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法律适用、案件办理等方面存在的认识分歧,给予实务指引。”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表示。

智慧借助破解难题,专业化办案提质效

相对传统诈骗犯罪,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普遍存在作案隐蔽、打击难度大、被害人难以确定、电子证据多、跨国取证难等特征,给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判决工作都带来较大挑战。

那么,检察机关是如何攻坚克难的呢?

在燕某等人非法获取高科技公司关联企业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一案中,面对海量涉案数据及犯罪嫌疑人的多种辩解,公安机关一时难以甄别非法数据范围,以至于难以精准认定犯罪对象。

“承办检察官根据数据不同属性快速梳理涉案数据,在发现涉案数据包括产品设备‘工厂码’‘案例’及‘设备基础信息’三大类后,及时商请涉案高科技公司亚太区安全总监等专家进行交流,精准认定各类数据来源渠道,最终厘清了非法证据范围。”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检察院副检察长胡颖告诉记者,该院建立了引入网络犯罪专家辅助办案机制,邀请特定领域专家参与案件讨论或向专家进行咨询。

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所涉的软件、编程等知识专业性强,承办检察官审查案件存在一定难度,因此,智慧借助成为多地检察机关突破办案难题、提高办案质效的共同选择。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牵头该市56家单位筹建南通市金融网络犯罪研究基地,并聘请阿里巴巴相关专家担任技术委员会成员。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与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签署战略合作协议,设立浙江首家网络犯罪研究基地,建立学术研究、检察实务、司法前沿等经常性沟通渠道。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成员集团化、层级分工等特点,造成了此类犯罪审查工作较为复杂,攻克相关问题迫切而必要。

在采访南通市检察机关时,记者看到了三份电子表格:人员关系表、转账记录表、数额认定表。这是该院为高效、清晰梳理证据形成印证关系的“小发明”——“电信诈骗三表”。

“人员关系表用于确定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对应关系,区分共同犯罪人员,认定参与电信诈骗的具体事实;转账记录表以被害人为顺序,明确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支付、收款金额;数额认定表是以被害人为纵列、犯罪嫌疑人为横列,结合犯罪嫌疑人身份,认定犯罪嫌疑人在每名被害人诈骗金额中的具体数额,汇总每个犯罪嫌疑人参与诈骗的起数、金额大小,方便对照量刑。”南通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张杰告诉记者,“电信诈骗三表”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清晰明了地降低了电信网络诈骗案情的梳理难度。

记者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2011年至2019年的相关数据发现,网络诈骗犯罪通常以诈骗罪定罪。

“目前,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网络诈骗犯罪这一独立罪名。网络犯罪除了刑法规定的罪名以外,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传统犯罪的网络化。”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接受采访时表示,这无疑增加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复杂性。

江苏苏州、常州、镇江等地检察机关通过梳理同级法院生效判决生成表格,在办案中确定量刑尺度的统一标准。“表格主要罗列被告人的作案次数、诈骗金额、量刑情节、判决刑期、罚金数额等,承办检察官可以一目了然查询相关量刑幅度,使得量刑建议更为精准化。”江苏省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四级高级检察官王民说。

内设机构改革后,检察机关推进专业化团队建设,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步伐亦在不断加快,办案质量和效果更有保障。

2019年9月,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将驻余杭组团检察室打造为互联网检察室,实现了网络犯罪案件办理由专门办案组向专门办案机构的转变。成立半年多来,这个互联网检察室共办理辖区内新型疑难复杂网络犯罪等案件70余件140余人。

记者采访了解到,江苏省江阴市检察院2019年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一审审查起诉平均办案期限为42.08天,相比2017年的47.06天,办案周期平均缩短4至5天。该院第一检察部主任许新学介绍,这要归功于“捕诉一体”办案模式,承办检察官的“一竿到底”极大压缩了书面阅卷、讯问嫌犯、证据审查、文书制作等环节的重复劳动。

打击与综治并举,共建清朗网络空间

互联网空间已日趋成为人类活动的“第二社会”,也是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的社会治理重要领域之一。记者梳理发现,网络犯罪主体的年龄特点属于典型的年轻型犯罪,90%以上的犯罪嫌疑人年龄集中在18至40岁之间。部分犯罪嫌疑人为在读大学生或应届毕业生,因经验不足、求职困难、生活成本高等原因加入犯罪集团。

“在靳某、李某等人虚假荐股案,周某、陈某等人投资版画诈骗案等案件中,我们依法对涉案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的销售人员进行追捕、起诉,而对于一些低层级、涉案金额少、地位作用不明显、主动认罪认罚的在校生、实习生等,按照‘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进行处理。”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任留存表示。

在司法实践中,多地检察机关还联合企业、高校等建立面向青少年的互联网法治宣传与教育基地,结合办理的青少年网络犯罪案件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往往涉案金额大、人数众多。在采访中,多位承办检察官提到,该类案件办理的重要落脚点之一是最大限度减少被害群众的损失,保障被害人的财产权利,因此追赃挽损是重要工作内容。

无锡市滨湖区检察院2018年以来在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中共追赃挽损8000余万元。“我们在提前介入环节就要求公安机关及时追缴违法所得,依法及时采取冻结、查封、扣押等措施,加大赃款追缴力度,积极联系相关部门对涉案资产进行评估核算、拍卖变现,实现资金‘回笼’,及时返还被害人。”胡颖说。

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坚持依法打击与综合治理并举,是检察机关服务大局、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工作内容,也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应有之义。

在办理“菜鸟裹裹”“一元木马”等一系列侵犯财产型网络犯罪案件过程中,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发现此类案件对公安机关取证的要求相对较高,且审查此类案件证据的方式方法以及相关证明标准也存在亟须统一的问题。“我们联合区法院、区公安分局共同出台了《侵犯财产型网络犯罪案件证据指引(试行)》,着力解决侵犯财产型网络犯罪案件在取证方法、证据审查标准等方面的难点问题。”余杭区检察院互联网检察室副主任吴晨璐告诉记者。

由于实践中需要公安机关技术办案人员对电子数据的来源、分类全程跟踪配合审查,而有些侦查人员在调取大量电子数据后缺乏系统梳理,江苏南京、盐城、徐州等地检察机关就办案中遇到的电子证据方面存在的问题,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得到公安机关积极反馈。

以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数字经济是人类技术发展到当今时代的产物,这种新的生产力形态使人类的生产、生活方式产生了颠覆式的改变,也给互联网空间治理带来挑战。面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新形态带来的司法挑战,检察机关正在不断调整和创新思维方式,积极参与和促进网络虚拟空间监督创新,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立清朗的网络空间共治格局贡献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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