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类人员可享伤残抚恤待遇

  • 2019-12-20 07:52
  • 北京晚报

退役军人事务部昨晚公布第1号文件《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该文件对此前实施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6类人员可享受伤残抚恤待遇。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适用的人群包括: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根据人群不同,将发给残疾军人证,伤残人民警察证,残疾消防救援人员证,伤残预备役人员、伤残民兵民工证,因公伤残人员证。残疾消防救援人员证为新增证件。

此次公布的政策还提出,伤残人员本人(或者其家属)每年应当与其户籍地(或者原户籍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联系一次,通过见面、人脸识别等方式确认伤残人员领取待遇资格。当年未联系和确认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经过公告或者通知本人或者其家属及时联系、确认;经过公告或者通知本人或者其家属后60日内仍未联系、确认的,从下一个月起停发伤残抚恤金和相关待遇。

如果有伪造残情、冒领抚恤金、骗取医药费等费用、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和相关待遇等情况,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追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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