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戒虚假诉讼 维护司法秩序

  • 2020-07-22 07:27
  • 最高法网站

为牟取不正当利益,一些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制造虚假诉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破坏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对此,既要做好事后的依法严惩,也要在法治的框架下,做好虚假诉讼的事前预防和事中审查工作。

日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对郑某斌等9名虚假诉讼起诉人及代理该系列虚假诉讼案的某律师予以罚款惩戒。“无中生有”虚构本不存在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通过虚假诉讼试图转移财产;持伪造的工资欠条、工资表,名为“讨薪”,实为企图参与分配房屋征收补偿款……为牟取不正当利益,一些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试图钻法律空子,制造虚假诉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破坏了正常的司法秩序。

虚假诉讼的当事人捏造事实,无端挑起诉讼,耗费了大量司法资源,甚至可能导致一些法院作出错误裁决。实践中,虚假诉讼主要集中在民间借贷纠纷、房地产权属纠纷、商标侵权纠纷、劳动报酬纠纷、保险纠纷等领域。近年来,保险、仲裁和海外交易等领域的虚假诉讼案件也逐渐增多。其中,因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伪造证据、虚构事实相对容易,当事人通过合意串通达到非法目的难以被发现,致使民间借贷纠纷成为虚假诉讼的重灾区。

虚假诉讼的行为人通常具有较为亲密的关系,如亲属关系、朋友关系等,由于虚假诉讼需要行为人之间对现有言词证据或书面证据进行相互印证,具有亲密关系的行为人之间更便于串通证据。这些关系较密切的当事人之间进行虚假诉讼,目的通常是为了获得非法财产、转移财产以及企图以法院的裁判认定某种对其有利的法律事实,手段具有隐蔽性和欺骗性,既妨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也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对此,我国刑法修正案(九)专门增设“虚假诉讼罪”,加强对该类行为的打击力度,此外,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虚假诉讼行为,在构成该规定犯罪的同时,还犯了诈骗罪,应该依照刑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要有效遏制虚假诉讼的产生,不仅要做好事后的依法严惩,也要在法治的框架下,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加以应对。比如:法院应针对民间借贷、房地产买卖等重点领域案件的受理、举证、审理、执行等环节发放虚假诉讼风险告知书,提升诉讼参与人的风险意识和防范心理;同时也要加大对民事证据的审查力度,以防恶意当事人“钻空子”。此外,还应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戒力度,对虚假诉讼的参与人,法院应适度加大罚款、拘留等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法律适用力度;虚假诉讼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涉嫌虚假诉讼罪、诈骗罪等刑事犯罪的,检察院、法院应当依法将相关线索和案件材料移交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外,还可以探索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制度,依托现有的信息平台比如被执行人失信系统以及其他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对涉嫌虚假诉讼的参与人进行留痕监督管理,对其之后的诉讼行为加强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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